(2015)迎民一初字第011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民一初字第01194号原告:周某某,男,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委托代理人:韩帅,安庆市建设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某某,女,汉族,经常居住地怀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江某某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应移送至安庆市怀宁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被告提交的证据,现被告经常居住地位于怀宁县高河镇,故本案应移送至怀宁县人民法院处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江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安庆市怀宁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汪 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檀小艳(实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