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三商初字第10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金善德与李平,戴国文,戴恩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德善,戴国文,李平,戴恩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三商初字第1043号原告金德善,住黑龙江省汤原县。委托代理人张文婷,黑龙江恒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国文,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李平,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戴恩志,住哈尔滨市南岗区。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田园硕,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受理原告金德善与被告戴国文、李平、戴恩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三被告以其住所地均为哈尔滨市道外区为由,要求将该案移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三被告住所地均为道外区,故该案应由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