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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三商初字第10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金善德与李平,戴国文,戴恩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德善,戴国文,李平,戴恩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三商初字第1043号原告金德善,住黑龙江省汤原县。委托代理人张文婷,黑龙江恒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国文,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李平,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戴恩志,住哈尔滨市南岗区。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田园硕,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受理原告金德善与被告戴国文、李平、戴恩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三被告以其住所地均为哈尔滨市道外区为由,要求将该案移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三被告住所地均为道外区,故该案应由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