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民初字第034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孙永刚与张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张某,张某某,刘某,韩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3487号原告孙某,男,1979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个体户,现住神木县神木镇王渠小区。被告张某,男,1972年1月出生,汉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人,个体户,现住神木县中鸡镇李家畔村。被告张某某,女,1973年1月出生,汉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人,个体户,现住神木县中鸡镇李家畔村。被告刘某,男,1967年1月出生,汉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人,个体户,现住伊旗纳林陶亥镇新庙畔社019号。被告韩某,男,1972年9月出生,汉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人,个体户,现住现住伊旗纳林陶亥镇。原告孙某诉被告张某、张某某、刘某、韩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准许原告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60元免收。审判员 冯耀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利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