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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民初字第034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孙永刚与张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张某,张某某,刘某,韩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3487号原告孙某,男,1979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个体户,现住神木县神木镇王渠小区。被告张某,男,1972年1月出生,汉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人,个体户,现住神木县中鸡镇李家畔村。被告张某某,女,1973年1月出生,汉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人,个体户,现住神木县中鸡镇李家畔村。被告刘某,男,1967年1月出生,汉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人,个体户,现住伊旗纳林陶亥镇新庙畔社019号。被告韩某,男,1972年9月出生,汉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人,个体户,现住现住伊旗纳林陶亥镇。原告孙某诉被告张某、张某某、刘某、韩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准许原告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60元免收。审判员  冯耀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利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