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千民初字第004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马龙斌与陕西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唐利强、付亚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千民初字第00432号原告:马龙斌,男,汉族,农民。被告:陕西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负责人:张新龙,经理。被告:唐利强,男,汉族,农民。被告:付亚龙,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龙斌与被告陕西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唐利强、付亚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龙斌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龙斌以被告唐利强、付亚龙无法联系、下落不明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龙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6元,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王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牛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