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福执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孙士香、柳耀能与烟台市福山区门楼镇河格庄村委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士香,柳耀能,烟台市福山区门楼镇河格庄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福执字第405号申请执行人:孙士香,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柳耀能,男,汉族。被执行人:烟台市福山区门楼镇河格庄村委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士香、柳耀能与被执行人烟台市福山区门楼镇河格庄村委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一礼审判员  黄德光审判员  孙德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鞠增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