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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二初字第59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广州市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5946号原告广州市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化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钦华、潘志斌,广东粤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吏林山。原告广州市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47元,减半收取262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耿军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