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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民初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李建民与张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民,张亚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485号原告李建民,男,195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张士谦、刘力娟,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亚平,女,195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赵英菊,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民诉被告张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民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建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0元,减半收取710元,由原告李建民负担。审 判 长  范 矛审 判 员  刘继丰人民陪审员  马永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姚云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