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并民终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山西迪尚贸易有限公司与牛爱香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西迪尚贸易有限公司,牛爱香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并民终字第7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迪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130号奥林花园4幢2单元4层0403号。法定代表人张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镡妙春,山西迪尚贸易有限公司法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牛爱香,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赵莉,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山西迪尚贸易有限公司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5)小民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5)小民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刘 卫审 判 员 赵耀功代理审判员 温冠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晋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