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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刑初字第7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黄光辉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光辉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拱刑初字第720号公诉机关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光辉,农民。2014年6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4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2015年7月13日因嫖娼被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行政拘留五日(未执行)。因本案于2015年7月1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逮捕。现关押于杭州市拱墅区看守所。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以拱检刑诉(2015)6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光辉犯诈骗罪,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幸、代理检察员李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光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31日上午,被告人黄光辉打电话给被害人童某甲,冒充童某甲的侄子彭某华,谎称岳父出车祸急需用钱,索要钱款。童某甲信以为真,于当日下午在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大同街道环城北路一农业银行汇给其人民币3000元。2015年1月5日上午,被告人黄光辉打电话给被害人童某乙,冒充是童某乙的表弟彭某华,以上述方式,索要钱款。童某乙信以为真,于当日下午在本市拱墅区康华大厦一楼农业银行汇给其人民币5000元。2015年7月13日,公安机关在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一旅馆内抓获被告人黄光辉。2015年8月8日,被告人黄光辉的朋友代其退出2000元(已发还给被害人童某乙)。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光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童某甲、童某乙的陈述、证人黄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监控录像、调取证据清单及银行交易明细、接受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前科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黄光辉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光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光辉在前罪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黄光辉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表示认罪,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光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3日起至2016年2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非法所得6000元责令被告人黄光辉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徐建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