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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12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河 南裕鸿置业有限公司与河南中原棉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233号申请执行人河南裕鸿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战伟,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南中原棉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献召,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民初字第366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9月17日前按照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河南裕鸿置业有限公司与河南中原棉业有限公司通过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网签系统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G15001954047)。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锦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建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