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中商终字第003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江苏鑫润担保有限公司与江苏春光机械有限公司、陈连红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鑫润担保有限公司,江苏春光机械有限公司,陈连红,秦荣高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中商终字第003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鑫润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都市大厦综合楼502室。法定代表人刘居云,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春光机械有限公司,企业注册号321284000017402,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民营经济产业中心兴姜东路。法定代表人闾小存,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连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荣高。上诉人江苏鑫润担保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春光机械有限公司、陈连红、秦荣高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2015)泰姜商初字第004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其未按指定期限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诉人江苏鑫润担保有限公司的上诉按自动撤回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乐文代理审判员 邢晔源代理审判员 朱希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梅 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