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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商初字第36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龚海红、戴炎明与戴炎明、王红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海红,戴炎明,王红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3642号原告龚海红。委托代理人龚辉祖。委托代理人王慧霞。被告戴炎明。被告王红心。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海红诉被告戴炎明、王红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龚海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龚海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舒 怡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金倩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