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商初字第36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龚海红、戴炎明与戴炎明、王红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海红,戴炎明,王红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3642号原告龚海红。委托代理人龚辉祖。委托代理人王慧霞。被告戴炎明。被告王红心。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海红诉被告戴炎明、王红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龚海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龚海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舒 怡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金倩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