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刑初字第017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陆某犯非法行医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澄刑初字第01752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某,女,个体诊所工作。2011年8月、2013年7月先后两次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三个月以上被江阴市卫生局罚款人民币三千元。2015年8月4日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澄检诉刑诉(2015)16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陆某于2011年8月、2013年7月先后两次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三个月以上被江阴市卫生局罚款人民币三千元。2015年7月10日,被告人陆某又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和有效《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不具备行医资格的情况下,在未在江阴市徐霞客镇北渚村北192-1号南面搭建的简易平房内擅自从事医疗活动,为谢某输液(共计收费人民币25元),被江阴市公安局当场查获。江阴市卫生局当场查获一次性无菌注射器等器械及克拉霉素胶囊、左氧氟沙星氧化钠注射液等药品,扣押在案。被告人陆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陆某多次供述在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未提出异议,并有证人谢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部分赃物照片,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和送达回执,现场笔录及照片,查封、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江阴市卫生局出具的证明,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被告人陆某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确己构成非法行医罪。被告人陆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某犯非法行医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陆某的犯罪情节、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二)、(四)项、第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陆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追缴被告人陆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5元,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涉案药品、器械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审 判 长 夏 瑾人民陪审员 倪志强人民陪审员 姚耀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缪 慧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