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执民字第15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理工联合纸业有限公司与李宗辉、李爱国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理工联合纸业有限公司,李宗辉,李爱国,宁海县宁兴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1514号申请执行人理工联合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县。法定代表人葛静静。被执行人李宗辉。被执行人李爱国。被执行人宁海县宁兴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法定代表人李宗辉。申请执行人理工联合纸业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仑商初字第0101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07月15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李宗辉、李爱国、宁海县宁兴纸业有限公司在(2015)甬仑执民字第1514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00500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旗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玮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