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莆刑执字第14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谢星星犯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星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莆刑执字第1443号罪犯谢星星,别名:谢星,男,1991年3月27日出生,重庆市梁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四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9日作出(2011)丰刑初字第472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人民币四千元,共同赔偿人民币一千元。该犯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9日作出(2012)泉刑终字第2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1年7月27日起至2020年7月26日止。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谢星星于2012年4月27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4年6月25日作出(2014)莆刑执字第56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其刑期自2011年7月27日起至2019年12月26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5年9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谢星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2014年3月至2015年6月累计获达标分16分。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财产刑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谢星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星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其刑期自2011年7月27日起至2019年4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玉步代理审判员 郑飞鹏代理审判员 王 寒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