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法响民保字第27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湖南建湘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湘潭市沃尔佳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建湘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湘潭市沃尔佳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法响民保字第277-1号申请人湖南建湘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法定代表人吴建湘,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湘潭市沃尔佳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九华经济区。法定代表人王建国,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湖南建湘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湘潭市沃尔佳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建湘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湘潭市沃尔佳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的财产在244万元以内采取保全措施,并以吴建湘、尹见名下的位于湘潭县易俗河镇麒麟路乾隆山庄XXX的房屋(潭房权证湘潭县字第00067X**号)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建湘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湘潭市沃尔佳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4万元或对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二、查封吴建湘、尹见名下的位于湘潭县易俗河镇麒麟路乾隆山庄XXX的房屋(潭房权证湘潭县字第00067X**号)。申请人湖南建湘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喜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冯 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