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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执字第0080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吴某与王某、左某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王某,左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枞执字第00800-6号申请执行人:吴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左某,女,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系王某妻子。本院(2015)枞民一初字第0118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王某、左某未能自动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吴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某在招商银行62×××7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776.18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丽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章胜莲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做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