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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三(民)初字第32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谢文余、曾春英诉被告上海得意家装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文余,曾春英,上海得意家装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三(民)初字第3289号原告谢文余,男,1964年7月25日生,汉族。原告曾春英,女,1962年12月3日生,汉族。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姚亮,上海齐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得意家装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欢,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沈勇、周晶,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本院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系原告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文余、曾春英撤回对被告上海得意家装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收。代理审判员 钱 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静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