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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民初字第008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原告段某某与被告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民初字第00875号原告段某某,女。被告党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与被告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某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段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杜宏刚审 判 员  王 宁人民陪审员  袁德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