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民初字第008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原告段某某与被告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民初字第00875号原告段某某,女。被告党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与被告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某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段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杜宏刚审 判 员 王 宁人民陪审员 袁德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