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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洮民一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刘淑珍与莫忠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淑珍,莫忠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洮民一初字第162号原告刘淑珍被告莫忠明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刘淑珍诉被告莫忠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邵永文审判员  袁铁军审判员  何 淼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