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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同执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马青龙与被执行人汪志胜等人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青龙,汪志胜,郭晓红,李福生,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同执字第254号申请执行人马青龙,男,住同江市。被执行人汪志胜,男,住同江市。被执行人郭晓红,女,住同江市。被执行人李福生,男,住同江市。被执行人王伟,男,住同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马青龙与被执行人汪志胜、郭晓红、李福生、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协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同江市人民法院的(2014)同商民初字第333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长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治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