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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53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6

案件名称

刘某与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5393号原告:刘某。被告:尹某。本院在受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高晓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庆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