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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1民初20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08-20

案件名称

黄德庆与天津金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中金康发房地开发有限公司天津物业管理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德庆,天津金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中金康发房地开发有限公司天津物业管理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1民初2080号原告黄德庆,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住址天津市河西区。委托代理人张豫,天津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金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昆明路与西宁道交口金德园2-906。法定代表人屠希文,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罗涛,该公司职员。被告深圳市中金康发房地开发有限公司天津物业管理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昆明路与西宁道交口东南侧金德园1号楼101室。法定代表人罗云,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志江,该公司项目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德庆与被告天津金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中金康发房地开发有限公司天津物业管理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本案诉讼受理费2733元,减半收取1366.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宁二○二○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汐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