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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奉民一初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金强强与陈亚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强强,陈亚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奉民一初字第618号原告:金强强。委托代理人:陈意君。被告:陈亚辉,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强强与被告陈亚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强强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强强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强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强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威芳附:本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