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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闻民二初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原告刘森炎、乔碧叶与被告闻喜县桐城镇仪张村第一居民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森炎,乔碧叶,闻喜县桐城镇仪张村第一居民组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闻民二初字第495号原告刘森炎,男,193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原告乔碧叶,女,193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刘森炎之妻。被告闻喜县桐城镇仪张村第一居民组。负责人李团保,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森炎、乔碧叶与被告闻喜县桐城镇仪张村第一居民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森炎、乔碧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森炎、乔碧叶负担。审判员  葛晓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裴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