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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团风执字第002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曹菊兰、江俊文、江进杰与刘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机动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菊兰,江进杰,江俊文,刘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团风执字第00254号申请执行人曹菊兰。申请执行人江进杰。申请执行人江俊文。被执行人刘亮。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本院立案受理的(2015)鄂团风民初字第003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间内没有履行法律义务,经申请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2015)鄂团风民初字第003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赵剑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倪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