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青山民保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曾万松与万晓波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青山民保字第00057号申请人曾万松。委托代理人黄先进,湖北扬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黄凯,湖北扬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万晓波。申请人曾万松因与被申请人万晓波借款合同纠纷,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万晓波的银行存款4,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曾万松本人提供其所有的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杨园街逸村商住楼8栋南2单元5层02室(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市字第××号)房屋和坐落于武汉市青山区美地家园9栋34门902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青字第××号)房屋两套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曾万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万晓波的银行存款4,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曾万松提供担保的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杨园街逸村商住楼8栋南2单元5层02室(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市字第××号)房屋和坐落于武汉市青山区美地家园9栋34门902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青字第××号)房屋两套。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 劲审判员 袁少稳审判员 龚雨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夏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