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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上商初字第20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钟立建与杭州悦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来鸿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立建,杭州悦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来鸿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上商初字第2015号原告:钟立建。委托代理人:宋勇,浙XX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悦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来鸿明。被告:来鸿明。原告钟立建为与被告杭州悦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来鸿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二被告支付借款本金100000元;2、二被告支付逾期利息14000元(按月息2分计算,自2015年1月21日起暂计算至2015年8月20日),并按上述标准支付至本金还清之日的逾期���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两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并签订了短期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时间为2014年6月21日至2014年9月20日,月息3%,如发生争议由签署地上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等内容。原告于2014年6月20日、21日向被告来鸿明账户转账共计300000元。因两被告未按期归还借款,遂引讼争。另查明,原告庭审时自认于2014年年底收到两被告归还的借款本金共计150000元,于2015年1月上旬收到两被告归还的借款本金50000元。两被告另按照月息3分支付利息至2015年1月20日。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案中,两被告未按照短期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偿还借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借款的偿还责任和违约责任。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按年利率24%标准支付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其中暂计算至2015年8月20日为14000元。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悦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来鸿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钟立建借款本金100000元;二、被告杭州悦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来鸿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钟立建逾期利息14000元(自2015年1月21日起暂计算至2015年8月20日),并按年利率24%标准支付自2015年8月2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预收案件受理费2580元,减半收取1290元,由被告杭州悦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来鸿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代理审判员 吴  媛  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化耀民(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