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北执字第9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李万发、陈权容等与傅伟勇、李凤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万发,陈权容,傅伟勇,李凤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955号申请执行人李万发。申请执行人陈权容。被执行人傅伟勇。被执行人李凤坤。申请执行人李万发、陈权容与被执行人傅伟勇、李凤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玉中民三终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傅伟勇、李凤坤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李万发、陈权容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予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傅伟勇在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湾信用社开立有存款账户。为方便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傅伟勇在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湾信用社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2945.3元至本院账户,以偿还其本案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捷审判员 黄冰武审判员 李圣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廖婉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