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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金执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王凤琴与郑州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凤琴,郑州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金执字第462号申请执行人王凤琴,女,196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朱凤龙,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郑州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惠济区。法定代表人孙广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的(2015)汴民终字第12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郑州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州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给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款240000.0元,但被执行人郑州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郑州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郑州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账号为内的存款295627.7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燕青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楷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