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桥民初字第36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原告孙兴华与被告侯荣、承德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兴华,侯荣,承德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3605号原告:孙兴华。被告:侯荣。被告:承德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桃李街南口金南写字楼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0800000028206。法定代表人:侯荣,职务:总经理。原告孙兴华与被告侯荣、承德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侯荣、承德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准确的送达地址,我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侯荣、承德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兴华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46656.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马一月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袁 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