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新洲阳民商初字第0025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武汉市武昌区小银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与武汉鲁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武昌区小银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武汉鲁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新洲阳民商初字第00255-2号原告武汉市武昌区小银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民主二路80号6-402。经营者熊小银,个体工商业主。被告武汉鲁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378号万景国际广场B座9楼。法定代表人陈性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武昌区小银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与被告武汉鲁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武汉市武昌区小银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武昌区小银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武昌区小银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1260元,减半收取为5630元,保全费4220元,合计9850元,由原告武汉市武昌区小银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负担。审判员 黄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窦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