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中执字第68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曾世斌与姚亨奎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资中执字第681-2号申请执行人曾世斌,男,197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威远县人。被执行人姚亨奎,男,196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自贡市沿滩区人。原告曾世斌与被告姚亨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资中县人民法院2015年6月23日作出的(2015)资中民初字第20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曾世斌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姚亨奎支付货款34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3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3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姚亨奎在2015年8月8日前履行(2015)资中民初字第205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标的款34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执行费410元。执行中,本院依���查询了被执行人姚亨奎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姚亨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2015)资中民初字第20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 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泽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