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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经开诉保字第002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原告夏明万诉被告文方正、张小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第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夏明万,文方正,张小梅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经开诉保字第00203号原告:夏明万,男,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代理人:倪明伟,安徽天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方正,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告:张小梅,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明万诉被告文方正、张小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文方正、张小梅的财产在人民币18000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文方正、张小梅的财产在人民币180000元范围内进行保全;二、前项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