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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竹山执字第0033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段宗珍与湖北竹山县城关镇得月宾馆、伍齐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宗珍,湖北竹山县城关镇得月宾馆,伍齐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竹山执字第00331-2号申请人:段宗珍。被执行人:湖北竹山县城关镇得月宾馆,住湖北竹山县城关镇人武部步行街3-1号。法定代表人何建成。被执行人:伍齐凤,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033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偿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并扣划被执行人竹山县得月宾馆法定代表人何建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竹山县支行竹园营业所存款(账号:60×××16)、被执行人伍齐凤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竹山县支行桥头营业所存款(账号:60×××73)。扣划后继续冻结该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易淑明审 判 员  南金俭代理审判员  梁自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全照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