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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保字第002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郑根节与齐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保字第00210号申请人:郑根节,男196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申请人:齐进,男,196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申请人郑根节因与被申请人齐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齐进所有的皖H×××××小型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郑根节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齐进所有的皖H×××××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郑根节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庆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江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