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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怀法冷民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曾某与莫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莫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肇怀法冷民初字第189号原告曾某,女,汉族,户籍所在地:怀集县,现住佛山市禅城区。身份证号码:×××2727。被告莫某甲,男,汉族,住怀集县。身份证号码:×××7010。原告曾某诉被告莫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文坚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曾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莫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曾某诉称,双方于2001年12月在佛山打工过程中相识,2002年5月开始同居生活,6月份两人到番禺打工,两个月后曾怀过孕,但后来做了人流。双方于××××年××月××日生育儿子莫某乙。双方后来于××××年××月××日到怀集县连麦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和生活习惯不同,尤其被告性格暴躁、固执,无法沟通,婚后不到二年被告更是寻找借口在外租房另居,常年不回家,自此以后,我与被告便过上牛郎织女式的分居生活。结婚这么多年,我们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我曾与2006年4月向被告协商离婚,但被告拒绝协商,并把结婚证、户口簿等相关证件藏起来。我被迫于2006年至2009年在广州番禺打工,2009年至今在佛山打工居住。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莫某甲辩称:本人同意与曾某离婚,愿意独自抚养儿子莫某乙。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1年12月在佛山打工过程中相识,2002年5月开始同居生活,6月份两人到番禺打工,两个月后曾怀过孕,但后来做了人流。双方于××××年××月××日生育儿子莫某乙。双方后来于××××年××月××日到怀集县连麦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感情不和。现原告曾某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庭审时,原告双方表示夫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也无债权和债务,儿子莫某乙现在被告莫某甲家。本院认为,被告莫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理由,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曾某与被告莫某甲自由相识确立恋爱关系,并于怀集县连麦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婚前有一定的婚姻基础,但在婚后夫妻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生活琐事引起矛盾后又未能及时加强沟通,互相包容、理解,致夫妻关系逐渐恶化,庭审时原告坚持与被告离婚,经多次做原、被告和好工作,仍调解和好无效,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请求离婚,本院予以支持。诉讼中,被告莫某甲同意与曾某离婚,愿意独自抚养儿子莫某乙,属其意思真实表示,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曾某与被告莫某甲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儿子莫某乙(2008年2月6日出生)由被告莫某甲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莫某甲负担,原告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被告莫某甲有协助探望的义务。子女长大后,随父随母由其本人选择;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曾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文坚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 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