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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民五初字第014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湖南乐乐健信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民五初字第01424号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17号409室。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琲,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骏,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乐乐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中路388号定王大厦17层。法定代表人刘汉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乐乐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湖南乐乐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湖南乐乐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文滔代理审判员  马光祥代理审判员  谢 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晓君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