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执民字第15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理工联合纸业有限公司与李宗辉、李爱国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理工联合纸业有限公司,李宗辉,李爱国,宁海县宁兴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1514号申请执行人理工联合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县海游镇梧桐路20号2301室,组织机构代码:58900069-4。法定代表人葛静静。被执行人李宗辉,男,1982年4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海县。被执行人李爱国,男,1957年2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海县。被执行人宁海县宁兴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科技园区环保城西面,组织机构代码:75037902-1。法定代表人李宗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理工联合纸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宗辉、李爱国、宁海县宁兴纸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宗辉、李爱国、宁海县宁兴纸业有限公司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仑执民字第151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虞文君审 判 员 周 敏审 判 员 曹得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任瑞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