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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执字第80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柳州雷姆预应力机械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809-1号申请执行人柳州雷姆预应力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志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利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志成,该公司职工。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作出(2015)鱼执字第809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在有关单位的存款人民币76570元,现因被执行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予以解除对其账户的冻结。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涿州市支行50×××48账户存款人民币7657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严敬军审判员  谭丽娜审判员  龚 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旭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