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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仪民初字第17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仪征市安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仪征市安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月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民初字第1729号原告仪征市安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汝林,经理。被告陈月,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仪征市安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仪征市安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文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