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桓民初字第007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刘永全与赵文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民初字第00741号原告刘永全,男。委托代理人于洋,系五里甸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文立,男。本院在审理刘永全与赵文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永全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永全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刘永全承担。审判员 :张炎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 李 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