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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莆刑执字第14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郑元彬犯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元彬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莆刑执字第1481号罪犯郑元彬(别名郑云兵、郑云彬,绰号长毛),男,1976年2月2日出生,重庆市酉阳县人,苗族,小学文化。曾于2001年4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02年3月25日刑满释放;又于2003年6月3日因盗窃罪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5年9月25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七监区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0日作出(2010)晋刑初字第467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责令共同退赔人民币47049.8元;个人退赔人民币45545元。判决后,该犯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6日作出(2010)泉刑终字第6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09年8月13日起至2021年8月12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郑元彬于2010年9月27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3年6月20日作出(2013)莆刑执字第80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郑元彬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其刑期自2009年8月13日起至2020年6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5年9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4月至2015年6月累计达标分24分。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5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郑元彬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元彬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其刑期自2009年8月13日起至2018年12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玉步代理审判员  王 寒代理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