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行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爱真与金乡县公安局一审行政赔偿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真,金乡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5)嘉行初字第18号原告王爱真,女,196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奎星街北段**号。身份证号码:3708281964********。被告金乡县公安局。住所地:金乡县金山街北段。法定代表人马琨生,局长。委托代理人王伟,山东郭鲁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国强,男,198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金乡县公安局第一派出所副所长。身份证号码:3708281982********。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爱真不服被告金乡县公安局行政赔偿一案中,因原告王爱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于建审 判 员 高中谦人民陪审员 刘翠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倩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