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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102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原告厦门华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晋江分公司与被告谢煜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华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晋江分公司,谢煜雄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10200号原告厦门华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晋江分公司,住所地晋江市。负责人李刚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永升,男,汉族,1972年3月3日出生,该公司员工。被告谢煜雄,男,汉族,1992年2月29日出生,住晋江市。本院在受理原告厦门华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晋江分公司与被告谢煜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厦门华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晋江分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丁长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燕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