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民一初字第018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3王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寿民一初字第01812号原告:王某,女,汉族,1971年4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寿县。委托代理人:陈士全,寿县司法局安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某,男,汉族,1969年12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寿县。原告王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许国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士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某诉称:王某与朱某于1989年经人介绍相识,1992年农历九月二十四日按农村风俗举办的结婚仪式,××××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长子朱敬东,现在读大学二年级,××××年××月××日生育次子朱畅,现在读小学四年级,现均跟随朱某生活。夫妻婚前婚后感情均一般,共同生活期间朱某常对王某打骂,近年不再打骂,但对王某不理不睬,导致夫妻分房而居,并从2015年农历年初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诉至法院,要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王某、朱某离婚;2、婚生子朱敬东、朱畅均由朱某抚养,子女抚养费由朱某承担;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本案诉讼费用由朱某承担。基于上述诉请,王某提供下列证据:1号证据,王某身份证复印件1张,证明王某自然人身份情况;2号证据,户口本复印件4张,证明朱某的身份信息,及王某、朱某于××××年××月××日生育长子朱敬东,于××××年××月××日生育次子朱畅;3号证据,结婚证复印件一张,证明王某、朱某系合法夫妻,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4号证据,行驶证复印件一组,证明王某、朱某在婚姻关系续存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有车牌为沪D×××××重型厢式货车一辆、车牌为沪D×××××的重型厢式货车一辆、车牌为沪D×××××重型厢式货车一辆、车牌为沪D×××××重型厢式货车一辆、车牌为沪D×××××重型厢式货车一辆;5号证据,银行查询记录一份,证明朱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存有存款的事实,系为夫妻共同财产。针对王某的诉请、举证,朱某未提出答辩、质证意见。朱某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庭审举证、审查,本院对涉案证据认证意见如下:王某所举1-3号证据系公安机关和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异),5号证据系银行出具的借记卡账户主档查询结果,来源及形式合法,故对上述4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均予以认定;4号证据仅有行驶证,无其他证据佐证,系孤证,其真实性本院无法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王某与朱某于1989年经人介绍相识,1992年农历九月二十四日按农村风俗举办结婚仪式,××××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长子朱敬东,××××年××月××日生育次子朱畅。夫妻婚前婚后感情一般,近年因在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矛盾,王某诉至本院要求与朱某离婚。另查明,2015年10月26日朱某于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存有存款71290.99元;王某与朱某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存在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或夫妻共同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王某起诉要求与朱某离婚,但其未能提供足以证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有效证据,王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王某与朱某夫妻共同生活已数年并共同孕育两个子女,建立了一定感情基础,双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只要能做到努力沟通、相互关心,和好是有可能的,故对于王某要求与朱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王某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中不做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 国 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仁龙(代)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的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