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岳民初字第23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原告蒋XX与被告唐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XX,唐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岳民初字第2322号原告蒋XX,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蔡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XX,女,汉族,农民。原告蒋XX与被告唐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XX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XX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8月相识恋爱,2007年11月1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8月4日生育一女蒋X甲。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常因琐事发生纠纷。2013年2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蒋X甲由原告抚养,并自行承担抚养费。被告唐XX因下落不明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8月相识恋爱,2007年11月1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8月4日生育一女蒋X甲。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2013年2月,被告离家出走后,至今下落不明。同时查明,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债权及债务。上述事实有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的原告陈述、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原被告户口簿复印件、结婚证、安岳县白水乡村民委员会证明、出庭证人杨XX、周XX的证言以及本院依职权调查被告之父唐X甲的调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后因性格不和,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夫妻感情产生裂痕。2013年2月被告离家外出后,至今下落不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其它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规定:“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现被告已下落不明2年以上,故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现原告自愿抚养其女并承担其女的抚养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及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蒋XX与被告唐XX离婚;婚生女蒋X甲由原告蒋XX抚养。本案受理费260元,由原告蒋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唐夙隆审 判 员 陈建权人民陪审员 谢吉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姝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