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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民初字第22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刘敏与淄博祥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敏,淄博祥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2264号原告刘敏。被告淄博祥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与西八路路口。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敏诉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淄博祥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敏负担。审 判 长 李    功    成人民陪审员 李大涛人民陪审员李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