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民初字第22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刘敏与淄博祥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敏,淄博祥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2264号原告刘敏。被告淄博祥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与西八路路口。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敏诉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淄博祥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敏负担。审 判 长 李 功 成人民陪审员 李大涛人民陪审员李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