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哈执字第31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程贵春与海南国运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贵春,海南国运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三亚天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吴土龙,杜立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哈执字第315-2号申请执行人程贵春,男,196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安良街*号***室。被执行人海南国运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昆南路50号昌茂花园龙发区4栋1304房。法定代表人吴土龙,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三亚天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解放四路1102号综合楼5楼。法定代表人吴土龙,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吴土龙,男,197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海南国运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三亚天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南路50号昌盛花园龙发区4栋1304房,身份证号3505831970********。被执行人杜立祥,男,196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海南国运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经理,住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滨海大道288号东方洋大厦601房,身份证号2321021964********。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哈民四商初字第98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程贵春申请执行海南国运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三亚天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吴土龙、杜立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四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三亚天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查封的土地暂无法进行评估拍卖,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哈民四商初字第9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立新审 判 员 邹向前代理审判员 张 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