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117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谭浪与被告肖宏均,陈安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浪,黄大明,肖宏均,陈安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11771号原告谭浪,男,196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黄大明,男,196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肖宏均,男,197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县。被告陈安波,男,196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浪与被告黄大明、肖宏均、陈安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浪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谭浪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浪负担。审判员 牟 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宇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