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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117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谭浪与被告肖宏均,陈安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浪,黄大明,肖宏均,陈安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11771号原告谭浪,男,196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黄大明,男,196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肖宏均,男,197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县。被告陈安波,男,196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浪与被告黄大明、肖宏均、陈安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浪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谭浪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浪负担。审判员 牟 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宇环 关注微信公众号“”